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坡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彰显东坡文化的历史地位与现价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东坡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海南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主要包括:
(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
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教
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
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
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结合
本行政区域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东坡文化
保护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具体措施,依法报批
后公布实施。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旅游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东坡文化相关文物资源空间信息报送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
间基础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多元投入机制。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保护发展
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在东坡文物保护、
土地征收征用、景区创建、东坡行旅主题游径打造等方面予以支
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传播、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坡文
化保护队伍建设,培养东坡文化保护、研究和传承等各类人才,
支持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东坡文
化的传承、展示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鼓励设立和发展东坡文化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活动,发
挥研究、宣传、引导、服务、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
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省建立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为
编制东坡文化保护规划、审批与东坡文化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
定其他与东坡文化有关的重大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
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东坡文化普查登记、抢救发掘、保护
整理、评估认定等工作,建立东坡文化档案,明确保护范围和管
控要求,做好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工作。
